- 主文
- 事實
- 一、洪永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 理由
-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其沒偷告訴人陳佩玲之財物。
- 二、本院審理之結果
- (一)告訴人於事實欄一所載時地,遭人竊取如附表被竊物欄所
- (二)被告於警詢時自己承認行竊之人就是自己(見偵卷第6-7
- (三)綜合前述事證,應認被告所辯不是事實,本案事證既明,
- 三、論罪科刑
- (一)依照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54號判決
- (三)審酌被告以事實欄一所記載方式竊取附表被竊物欄所示物
- (四)被告竊得之物品,除手機2支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告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永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永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沒收物欄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洪永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6 日上午6 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尚青飲酒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被竊物欄所示陳佩玲之財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其沒偷告訴人陳佩玲之財物。
二、本院審理之結果
(一)告訴人於事實欄一所載時地,遭人竊取如附表被竊物欄所示財物,被告均不爭執,核與告訴人之指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桂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在卷為證,應屬事實。
(二)被告於警詢時自己承認行竊之人就是自己(見偵卷第6-7頁),又觀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7-31 頁),行竊之人為男性,短髮、未戴眼鏡、身穿藍色羽絨外套、灰色長褲,與警方查獲被告時,所穿之衣著、特徵完全一樣(見偵卷第31頁),且錄影畫面也可見該人面孔就是被告,另警方也在被告身上查扣告訴人失竊之手機2 支,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見偵卷第17-23 頁),應認竊取告訴人財物之人就是被告無誤。
(三)綜合前述事證,應認被告所辯不是事實,本案事證既明,被告犯罪行為可以認定,應依據法律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依照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75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7 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以事實欄一所記載方式竊取附表被竊物欄所示物品,所為應予處罰,犯罪後又否認犯罪行為,且至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欠缺悔意,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物品,除手機2 支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為佐外,其餘如附表沒收物欄所示物品,均屬犯罪所得,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被竊物 │沒收物 │
├────────────┼─────────────┤
│皮包1 個、化妝品包1 個、│皮包1 個、化妝品包1 個、5 │
│5 萬日幣、翡翠玉墜子2 個│萬日幣、翡翠玉墜子2 個、日│
│、日本身分證、駕照、臺灣│本身分證、駕照、臺灣身分證│
│身分證、駕照各1 張、OPPO│、駕照各1 張 │
│、三星手機各1 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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