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簡,1171,2019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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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雨涵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
108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三行」應更正為「原本、正本第三頁第六行」。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情形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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