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簡,1379,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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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1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108年度毒偵字第62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一○八年度審訴字第三二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世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108 年度毒偵字第629 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30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322 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有不得進行簡易程序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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