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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慧
選任辯護人 陳柏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所為一○七年度審訴字第一○一二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芷慧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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