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聲,21,2019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鈺埼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329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鈺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686 號),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向檢察官陳明新北市○○區之住所後,自陳為躲債而未居住原陳明之住所,卻未再向檢察官或本院陳明變更後之住居所,致傳喚、拘提未到,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積欠地下錢莊新臺幣(下同)80餘萬元,為躲避債務,有段時間未與家人聯繫,如今債務處理約剩12萬元,雙親年邁,為恐地下錢莊會因債務問題騷擾家人,懇請准予具保,被告一定遵期到庭應訊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稽,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因其坦承犯行,經本院合議庭於108 年7 月2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同日辯論終結,定108 年8 月15日上午9 時29分宣判等情,有本院108 年7 月29日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329 號卷第243頁至第251 頁)。

又被告於108 年7 月29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陳報之地址仍僅有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之戶籍地,且依其聲請具保狀所載,其尚有積欠地下錢莊債務未清償完畢,則本院先前審酌其為躲避債務,無居住於戶籍地,亦未陳報送達之住居所,而有逃亡之事實等節,並未變更,本件被告又已認罪,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是為免被告猶為躲避債務及面臨刑責而逃亡,並有利於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