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審訴,145,2019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旭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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