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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根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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