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提,40,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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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提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顏溪源
選任辯護人 廖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廖溪源並解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凌晨,因民眾顏葉寶鳳至派出所,稱聲請人因為和家人吵架,不讓顏葉寶鳳進入房間睡覺,且對其稱「你這次死定了」,讓其心生畏懼,認為聲請人違反保護令而報案,警方遂隨同顏葉寶鳳返回其與聲請人住處,並於同日凌晨2時19分許,以聲請人為違反保護令之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逕行逮捕等情,有顏葉寶鳳警詢筆錄、本院108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9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在卷可參。

三、聲請意旨雖稱:警方到場時聲請人正在睡覺,聲請人並非現行犯,本件逮捕程序違法云云。

然參與本案之警員蔡宜峻於本院訊問時稱:其與同事因顏葉寶鳳至派出所報案而前往現場後,看到聲請人在房間內睡覺,與顏葉寶鳳所稱聲請人占用其房間,不讓其進入房間睡覺之情形大致相符,且顏葉寶鳳將聲請人叫醒之後,聲請人也有對顏葉寶鳳大聲說話,顏葉寶鳳說覺得被恐嚇,所以警方認為聲請人對顏葉寶鳳有騷擾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違反保護令之現行犯而將其逮捕等語,又證人顏葉寶鳳於警詢中稱:聲請人於 108 年8月 7 日晚間 10 時許質問伊丈夫顏進益有無拿聲請人的錢,顏進益說沒有,聲請人堅持說有,就把伊和丈夫趕出房間,那間房間明明是伊的房間,聲請人卻不讓伊進去,而且聲請人還跟伊說伊死定了,伊覺得身心畏懼等語,綜合上情以觀,本件逮捕機關係依顏葉寶鳳之指述、員警到場後之客觀情況,認為聲請人顯可疑為犯罪人,屬現行犯而逕行逮捕,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之規定相符。

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聲請人是否確實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員警逮捕手段是否另涉傷害罪嫌,乃事實認定之問題,與本案逮捕程序之合法性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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