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易,313,201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錠君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應再開被告陳錠君部分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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