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易,622,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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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續字第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0000000000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其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22號不公開卷第2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育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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