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智易,34,2019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255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坤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宜坤明知如附表一「註冊 /審定號」欄所示商標圖樣,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使用於附表一「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專用期限至附表一「專用期限」欄所示期限止,現仍在專用期限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仍販賣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

詎陳宜坤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單一犯意,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 107年 6月25日前之某日,自不詳真實年齡、姓名之友人處取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下稱: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而持有後,旋即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 號前之攤位【下稱:該攤位】擺放三麗鷗公司註冊商標之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並於107年6月25日起至同年7月24日前之期間內,販賣出1件(總計獲利新臺幣〔下同〕290元)。

嗣於107年 7月24日經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經送商標權人鑑定,確認係屬仿冒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下稱: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陳宜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108年度智易字第3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0頁、第36頁),並有告訴代理人之陳述(見臺北地檢署 107年度偵字第 25595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3頁至第14頁)、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委任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偵字卷第11頁至第 12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25頁至第31頁、第51頁)及現場照片 4張(見偵字卷第39頁)等件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可佐,依上開卷附之供述、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

本件事證既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又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然查被告於警詢程序時供稱:至今〔即107年7月24日〕已賣了T-shirt童裝1件等語(見偵字卷第23頁)明確,故公訴意旨原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容有未洽,然因仍適用同一法條,本院自得加以審究,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二)科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酌告訴人表示:衡酌全案情節、不提告訴等情,有刑事陳報狀1份(見偵字卷第15頁至第16頁)在卷可佐,且考量被告所受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曾賣過醫療器材、擔任立榮航空維修工程師,目前在菜市場賣童裝,每月收入約30,000元左右,育有1名子女〔年約6歲〕,其妻有工作,尚須負擔車貸、子女教育費用,每月家中開銷約50,000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基於規範責任論之非難可能性的程度高低及罪刑相當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警惕,切勿再犯。

(三)予以緩刑之說明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

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

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

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

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

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 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現年50歲,其人生歷程中,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表示不再追究等節如前,同時考量緩刑係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藉由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方式,給予某種心理上的強制作用,來達到重新社會化之人格自我再製之機能,本院審酌上情,認所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

另為促使被告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本院認應課予被告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以警惕自省,以資作為自身經驗的銘刻,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後1年內向國庫支付5,000元完畢,及法治教育課程 1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至未受賠償之告訴人,仍可提起民事求償,不受本件刑事判決影響,附此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如前述,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警詢供稱:目前約賣出1件T-shirt童裝,1件約290元,因此些物品均為伊友人將剩下的存貨給伊販售,沒有成本價格的問題等語(見偵字卷第23頁),可認定被告本次犯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 290元,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囿辰提起公訴,檢察官盧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專用期限    │商品名稱      │
├──────┼────┼──────┼───────┤
│00000000    │三麗鷗公│108年1月15日│衣服。        │
│            │司。    │。          │              │
└──────┴────┴──────┴───────┘
【附表二】
┌─────────┬────┐
│品        名      │數    量│
├─────────┼────┤
│仿冒「HELLO KITTY │2件。   │
│」商標圖樣衣服。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