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孟繁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30號性騷擾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案件部分,已於108年6月21日判決,原告於同年7月1日(見卷附本院收文戳章)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