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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8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伍政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裁定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前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690 號詐欺案件,受命法官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所為羈押處分,經本院於同年7 月22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489號裁定駁回在案。
聲請人既係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命法官所為羈押處分,依上開規定,屬不得抗告之案件,是本件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且無從補正,其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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