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606,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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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108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108年度執字第4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宏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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