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632,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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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 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聲請書誤植為1.5月 )、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法院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周芸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2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109年2月1日 )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81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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