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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祐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祐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祐嘉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卷存證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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