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650,2019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清龍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清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王清龍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22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