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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培勝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培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培勝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6月、7月、6月、3年8月、3年6月、5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於民國108年8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99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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