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741,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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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玉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2 月、2 年、4 月,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前因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3 月、2 年,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856號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其餘部分均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294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又因②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上開①、②案件所示罪刑,經同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2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再因③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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