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742,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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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柏毅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柏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柏毅因重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5 月、4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於民國108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75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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