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810,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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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甯功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甯功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甯功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5 月、6 月、4 月、7月、6 月、7 月、4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於民國108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6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761 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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