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814,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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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闕屹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闕屹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闕屹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闕屹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7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4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7914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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