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1845,2019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謝國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修正理由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旨。

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之人,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49號判決於100年9月16日判決終結,聲請人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1月9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3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一份附卷可稽。

但聲請人迄至108年8月19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其曾於108年7月19日持相類事由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43號裁定駁回),此有本院收狀戳可參,自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聲請期間限制,於法不合。

是聲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法定聲請期間,依法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