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聲,584,201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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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仕展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出生日期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出生日期之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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