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司法院資訊處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
被 告 王OO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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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變更鑑定留置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列舉式■鑑定留置之處所變更為__。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列舉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准許鑑定留置,並留置在__。
聲請人因...,聲請變更鑑定留置處所為__。
經查:...。
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三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OO
法 官 廖OO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OO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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