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陳玉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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