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131,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彥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