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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彥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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