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202,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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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李睿謙


被 告 楊舒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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