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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洪怡信
被 告 鄭鴻文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66 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鄭鴻文被訴涉犯傷害、強制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66 判決無罪(見附表一編號4 部分)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啓泰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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