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08,附民,231,2019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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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洪怡信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訴字第36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啓泰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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