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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蔡燕雪
被 告 伍籃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5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450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許筑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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