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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吳婕瑜
被 告 古楚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90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古楚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古楚均就原告部分所涉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90 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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