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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0號
原 告 林適琪
被 告 朱陳名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40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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