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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蔡昭華
被 告 蘇德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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