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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萬霖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萬霖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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