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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楊秉霖
訴訟代理人 林炎臻律師
被 告 羅錫平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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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7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楊秉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請求車損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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