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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化名DOMINICK MICHAEL之人(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236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前於107年6月12日稽查收件人記載為「DOMINICK MICHAEL」之荷蘭郵包發現夾藏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因未能查獲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
(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7年6月12日因稽查自荷蘭寄出、收件人記載為「DOMINICK MICHAEL」之郵包,發現內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第二級毒品LSD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然因無法查得運輸前揭毒品者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政簽結等節,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6月12日北機核移字第1070100947號函及所附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郵包外包裝及內容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7年7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772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4月10日109年度他字第3603號簽呈可稽。
(二)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2、3項所規定之第一、二、三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前揭鑑定書可稽;
其等俱屬非法運輸來臺之毒品,就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就第三級毒品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
其等包裝袋因包覆毒品而沾附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剝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一 第一級毒品古柯鹼 驗餘淨重4.75公克 粉末1包(含袋) 二 第二級毒品LSD 淨重0.04公克 紙片2片(含袋) 三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驗餘淨重5.02公克 粉末1包(含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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