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7號
原 告 吳炳煌
被 告 王俊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5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