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燁庭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燁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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