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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賴亭尹律師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許守信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法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
商業訴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 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