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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李本玠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 告 張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13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李本玠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張偉倫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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