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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AW000-A10911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56號),經原告AW000-A109119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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