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曾瑀珊
被 告 朱家銘
王麗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朱家銘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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