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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楊秀儀
被 告 林淑惠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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