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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佳煌
選任辯護人 李文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曹佳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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