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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音之
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續字第17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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