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0,訴,197,2024041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宇浩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發現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就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說明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元) 1(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林育賢 假交友(投資詐財)/告訴人林育賢於109年12月3日,在LINE上結識暱稱「DAHLIA」女子,「DAHLIA」介紹加入投資平臺ONE(網址:onefstw.com),並提供銀行帳號予告訴人林育賢,告知欲投資需先儲值至平臺內才能操作,告訴人林育賢遂自109年12月3日起至12月18日期間,使用其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超商ATM轉帳方式,陸續匯款至對方指定之帳戶,金額共計422,000元,「DAHLIA」向告訴人林育賢指導如何使用APP操作,告訴人林育賢在平臺操作後均無法將獲利領出,始悉受騙。
109年12月3日起至12月18日 422,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