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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呂季蓓
蔡青芳
被 告 解智翔
蔡志邦
蔡柏宇
蘇郁倫
蔡明翰
蔡濟賢
卓佳欣
吳珮筠
蔡旻諺
黃瀅朵
丁振軒
莊駿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案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並非本件刑事案件審理範圍之被害人,即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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