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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蔡靜雯
被 告 鄒瀚霖
陳星宇
吳凱瑞
陳韋銘(原名:陳柏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黃博尉、王聖嘉、李彥勳及簡廷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在案,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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