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1,單禁沒,78,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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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致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64號、108年度緩字第2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致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745號為緩起訴處分、108年10月7日確定;

110年10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7月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北檢檢察官於108年9月24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745號為緩起訴處分、108年10月7日確定;

110年10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中心108年7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北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45號卷第46頁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附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淨重0.3740公克,驗餘重0.373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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